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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事件:非要“先犯错误”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吗?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09-04-18 22:21:05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潘洪其

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灵宝青年王帅“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据媒体报道,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4月16日做客人民网时表示,公安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秦玉海对网民监督表示感谢,并就此事致歉。此外,灵宝警方已经对王帅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并当面向王帅本人道歉,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今年2月,王帅在网上贴发“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影射当地政府试图用1200元一亩一年的价格,以租赁方式征用土地的事情。20天后,灵宝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将王帅刑事拘留,此事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灵宝警方最终认识到自己在执法上存在的错误,并按法律程序改正错误,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从这个结果看,警方知错能改的态度值得肯定。

不过,具体到灵宝警方犯下的错误,又让人觉得很不是滋味。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承认,灵宝警方的错误,在于以诽谤的罪名对王帅实施刑拘。按照秦玉海的说法,“诽谤罪有两个要件,一个是自诉案件,第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这两条,王帅这个事情都够不上。”可见当地警方也知道,按诽谤罪将王帅“绳之以法”,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同样是这个错误,三年前重庆彭水县警方以涉嫌诽谤为由,将编发短信批评当地时事的公务员秦中飞拘留,酿成“彭水诗案”;两年前陕西志丹县警方将几名编发短信“辱骂领导干部”的公务员逮捕,酿成“志丹短信案”,志丹县警方已经犯过一次;去年辽宁西丰县警方以涉嫌诽谤为由,对采写该县“负面报道”的记者立案调查,并派警察赶到北京拘传记者,酿成“警察进京抓记者案”,西丰县警方也已经犯过一次……此类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每次媒体在报道的时候,都要不厌其烦地反复宣讲“诽谤案属自诉案件,被‘诽谤’的官员如果不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公民批评官员是行使表达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的行为,官员不能将公民的批评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能以‘诽谤罪’对公民打击报复”的法理和道理。

然而,就像这次灵宝市警方的所作所为一样,每次事发地政府及公安机关似乎都要先犯下滥定诽谤罪名、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错误,由此酿成事端,引来舆论批评,然后才能懂得“不能用‘诽谤罪’打压公民批评”的道理,才能被动地改正错误。为什么陕西志丹县警方不能以重庆彭水县警方的错误为戒,而一定要重蹈他们的覆辙呢?为什么河南灵宝警方不能以此前辽宁西丰县警方的错误为戒,而一定要重蹈他们的覆辙呢?让一个地方的政府、公安机关、政法机关懂得“不能用‘诽谤罪’打压公民批评”的道理,让他们学会善待来自公民的批评,学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难道竟然如此之难,以至于他们非得“亲自”在这个问题上犯一次错误,然后才能从错误中汲取教训、强化认识、加深印象,才能“在跌倒的地方爬起来”、“变坏事为好事”吗?

公民批评并不能使政府形象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不能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政府官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因此也不能随便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基础共识和基本常识。各地政府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首先就必须从悉心领会、诚意认同这些基础共识做起,从认真学习、大力普及这些基本常识做起,而不应该是通过先犯错误再改错误的办法来提高法制水平。否则,政府为依法行政所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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