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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案:习水嫖宿幼女案怎能强奸法律

来源:荆楚网 时间:2009-04-11 08:47:54
  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8日开审,数百群众庭外聚集,现场一度失控。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为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罪,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满14岁且被人强迫,就应该定为奸淫幼女罪。(南方都市报 4月9日)
  “习水嫖宿幼女案”其中的蹊跷真的不少,这个被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称为“丧尽天良”的案件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报案后贵州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冬多次批示才得以侦查,遵义8名民警仅仅通过10天秘密调查取证就得出真相,更加熟悉地情的习水警方却一直无能为力。更为奇怪的是,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称“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而众所周知,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案件还没开庭,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竟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整个过程司法机关都在批示、要求中生存,而仅仅期待的审判也变成了走过场。
  我们还是讲讲法律吧!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上却有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主观方面区别。前罪行为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奸淫;后罪行为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嫖宿。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之性质;后行为则表现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易,性行为的前提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第三,场所一般不同。奸淫幼女通常发生在山路上、家中等僻静、隐秘地点;而嫖宿幼女则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第四,侵害的对象和客体不同。前罪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侵害了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者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侵害的仅仅是社会道德风尚与管理秩序。
  对比案情,我们不难辨别本案涉及是嫖宿还是强奸,不难发现庭审场面为何失控,律师为何不愿出庭辩护,国人为何气愤,习水百姓为何流泪!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军兴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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