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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加新罪名也难以阻止“人肉搜索”

来源:网易 时间:2009-03-23 10:44:34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有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之前,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法律修改和完善方面的上述进展令人欣喜。然而,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很难迅速建立起来,垃圾短信和销售骚扰电话问题不会因为法律的修改和颁布而迎刃而解。因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固然需要刑法加以调整,但是,刑事法律手段毕竟是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最后选择,且存在刑事诉讼程序很难轻易启动的问题。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当事人极有可能面临难以取证的困境。特别是如何有效地证明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际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了他人的信息,并非一件容易之事。因此,法律颁布之后的如何能使这些刑事法律规范能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才是我们应该予以关心的重要问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主要是相关行政责任,同样存在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

事实上,早已生效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档案法》、《传染病防治法》、《邮政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等法律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大量法律法规都对有关部门执法以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已经直接或间接的覆盖了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各方面规范,既便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颁布仍然很有必要,因为这样一部法律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统一性作用。

除了法律的直接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应该是保护意识的提高和自律社会的最终形成。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管理、科学技术手段的确立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导致目前几乎每个人都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个人信息被肆意泄露后的困扰:当你买一部新手机,装上一部新电话,买一份保险,或者到银行开下一个账户,购买了一所房子,甚至连你去医院看了一场病,上街参加一次公益活动,甚至一次需要留下联系方式的私人聚会,之后都有可能很快会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信函、电话、访客接踵而至。

信息控制人自律机制其实非常重要,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行业自律机制措施的行业为数很少,主要表现为互联网行业和金融业。

在这里想提醒信息控制人在以下方面加强自律:

---不要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目前有些单位超出正常业务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超市歌厅甚至美容院等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或者会员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个人爱好等信息,多数实属毫无必要。

----不要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目前有些单位未经当事人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其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联系方式,获奖名单、考试成绩以及领取助学金学生的清单等详细情况。

---不要擅自提供个人信息。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要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或者与同行业交换共享。目前,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当然,最恶劣的是买卖个人信息。某项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 

作为公民个人,能做到的除了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外,剩下的就是在个人信息曾被滥用时的积极投诉了。当然,在目前责任人和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等难以确定、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等情况下,投诉不积极也就不难理解了。 

还想纠正一种误解:有人以为刑法的修改和有关立法的完善对所谓“人肉搜索”有所限制或打击,其实这基本上是两个问题。关于“人肉搜索”,通常理解为发掘人肉对像以前发布的各种信息,通过网友搜索当事人的身份、学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首先,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单纯搜索个人信息,问题是搜集到的信息是否能在网上发布以及这些信息再进一步的使用,发布问题涉及到用户是否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规和网站公约等问题。再下一步,如果“人肉搜索”实施者再进一步实施人身攻击(网络上的或现实中的),又有可能触犯目前已经有效执行中的治安条例和刑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因为有关个人信息的刑法修改和立法的完善而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因此,“人肉搜索”面临的各种问题不会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得以轻易解决,围绕“人肉搜索”的道德规范和合法性的争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持续下去。

所以从结论上讲,个人信息保护不善是导致人肉搜索成为可能的原因之一,但个人放弃隐私权的个人信息(主动上载于网络可被不特定的多数人浏览和检索的信息)即使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后仍然有可能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所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是自律,主要是信息控制人的自律,也包括公民个人的自律:谨慎提供和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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