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铺天盖地的“山寨现象”,爱它的人爱得发狂,恨它的人恨得刻骨。爱它的人能说出一大堆理由,恨它的人也是言之凿凿。譬如明星委员倪萍表示应从法律上和行政上采取手段,立法封杀“山寨现象”,而巩汉林则认为应对“山寨现象”给予包容。(3月4日《新京报》)
我认为,对于“山寨现象”必须有一个区分作为评论言说的基础。就目前山寨现象的内涵和外延而论,我们不妨把其一分为二:其一谓之“山寨产品”;其二谓之“山寨文化”。
对于前者,如果从知识产权法或商标法的角度说,包括山寨手机、山寨电脑在内的诸多“山寨产品”,自然无法消解“盗版”、“剽窃”的谴责。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某些“山寨产品”纯属基于商业利益、肆无忌惮地窃取其他商家的智力成果,那么,司法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必须严厉整饬,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当然,如果某些“山寨产品”并非简单仿冒,而是在技术细节上有所创新,形成特色且价格低廉,也就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便“斩立决”。从此意义上说,即使对于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丛生的“山寨产品”,亦需谨慎从事,绝不能逢“山寨”必反,见“山寨”必杀。
对于后者,也即“山寨文化”,我更是认为,不仅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反而应该悉心呵护、乐观其成。“山寨文化”的本义归根结底,是在强势的精英文化主导话语权的情势下,寻求大众文化雄起的一种民间努力,是创造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或许在“山寨文化”出现的早期,有其野蛮生长的一面,但其本质无害、深孚众意,它需要的仅仅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