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该不该介入“躲猫猫”事件”?中广网《新闻纵横》记者采访了社会学和公安侦察方面的专家、学者,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2月21日中广网)笔者虽然同意网民介入命案调查有违法律程序的观点,但更看重调查本身对社会公正渴求的满足。
法治社会执法过程的程序公正是致关重要的,但不能只靠执法机关内部自说自划地公正表白。如同,晋宁县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部发生了非正常死亡,社会公众理所当然就要怀疑到公安民警有无刑讯逼供。如果,还是由他们自己调查,自己公布结果,就难以服众。
由网民、媒体代表和司法人员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深入监所,察看发案现场,查看审讯笔录,并对公安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尽管没有接触到核心证据,尽管没有询问到案件当事人,但在公安命案侦破史上已经是前未有的突破和尝试了。它既满足了网民们对公正的渴求,又在法律程序上坚持了原则。事件本身,打破了公安办案的神秘化,也是一次对公众舆论成功地引导,体现了执政能力的明显进步。
但是,它不能助长人们对法律程序的无限诉求。从根本上说,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应该坚持司法机关依法侦破和审理。作为公众参与的对象,更多地应该是具有侦破能力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怀疑一切,或者排斥依照法律程序办案,是已经废止的“群众专案”不妥做法。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由经法律程序选出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