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看维权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行为人无事生非,甚至故意炮制“侵权事实”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系恶意“维权”,数额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确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无论消费者、劳动者提出多大数额的赔偿请求,都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涉诉双方除非维权手段非法,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给当事人乱扣“恶意诉讼”之类的帽子。此外,由于消费者、劳动者与经营者、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平衡,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者劳动者误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客观上其维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不属于“恶意诉讼”范畴,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二是看维权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消费者以威胁投诉、举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和起诉等手段向经营者或者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只要确有侵权行为则不属于“恶意诉讼”,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除非其明知自己的索赔要求缺乏事实依据。相反,即使存在侵权事实,但消费者、劳动者以破坏经营者、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捏造、散布不实言论侵害经营者、用人单位声誉,实施或威胁实施投毒、防火、爆炸等非法手段要挟索赔的,则不合法,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要看举报内容与消费者、劳动者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消费者、劳动者以威胁投诉、举报等手段向经营者或者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进而索取高额赔偿,但投诉、举报的内容与其正当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劳动者被扣发工资、奖金后,以举报用人单位偷税相要挟,向用人单位索取高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侵权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采取的维权手段合法,其举报的内容属实,但由于举报内容与消费者、劳动者意图维护的合法权益之间缺乏关联性,其行为违法,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劳动者索赔金额是多少,对于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敲诈勒索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无论是消费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都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完全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议确定的赔偿金数额无论是显著高于还是低于实际损失额,只要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第—市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