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社会资讯>媒体评论>

网评:公务员改革就奔着含金量而去?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08-09-05 10:34:09
深圳成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首个试点城市。 改革试点的主要方式是将全市公务员职位归入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类别职位的特点,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完善公务员录用、晋升、交流、能级、培训、工资、考核等各项管理环节。 以公安系统为例,“就算是职位上不去,也可以凭借技能和工作时间长短获得应得的待遇,不能形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21世纪经济报道》)

  独立起来看,没有任何问题,公务员也是普通劳动者,必然要关心其劳动待遇,要回报其克尽职守,但综合起来看,却有大问题,问题在于:谈及公务员改革,怎么总是以提高待遇为绝对核心呢?为什么总是斤斤计较于在已经很优厚的待遇框架内平衡,一定要使得更多的、更多的人享有框架体系之内的最优厚的待遇,而不能专注于实现公务员群体与其它社会群体之间在劳动待遇上的公平?例如退休双轨制。

  何况,公务员之为公务员,首先是社会的人,是头顶着公众期许、肩负着重要责任、应该格守着几乎最严格的职业操守的群体。公务员的日常行为,往往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地方、代表着法律法规、代表着凌然不犯的力量,公务员行为的姿肆随意、不合乎程序,不只意味着公众合法权益被侵害,更意味着,面对凌然不可犯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力量的侵害,公众几乎没有办法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能还之以承受、还之以绝望、还之以对整个社会的丧失信心。不比东西掉在地上,可以捡起来;不比财富消耗完了,可以继续创造;当一个人对社会的信心完全丧失了,很可能,永远也找不回来了。

  所以在许多国家与地区,对于公务员,都有着远远高于普通公众的要求,体现在法律法规上,是同样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违法违规主体是公务员,会遭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不是为了歧视公务员群体,而是因为处罚标准依据对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代表着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公务员违法,其社会危害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公众,包括物质层面上的损失,包括精神层面上的损失。前天的电视新闻说,如果陈水扁贪污、洗钱罪名坐实,他要遭受的处罚,可能比同样触犯法律的普通民众沉重一半。不为别的,只因为他是公务员。上网搜索一下,果然,台湾地区刑法第134条,名为公务员犯罪加重处罚之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章,指专门对公务员渎职行为规定的一章。也不过是国际惯例而已。德国,针对公务员受贿,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第二个等级是10年,对于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是特别严厉的处罚了。如果当事人是法官,则第一处罚等级就是坐牢5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民谚中包含着希望,包含着社会运行的大道理;

  体现在规章制度上,是即便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一旦触犯了职业操守底线,至少会失去继续充任公务员、服务于公众的资格。而底线,可能只是那一道价值19美元的鹅肝酱。你可以且必须还钱给公共财政,但还了钱的你依然会失去出任公职的资格。用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话说,就是“见光死”、零容忍。同样的严格,在中国也信誓旦旦存在,存在于对普通公众的管理过程中,只不过,同样的严格,没有用在对普通公众以外、对公务机构与公务员个人的管理过程中罢了。

  于是我们看到了很奇怪的事:调离,居然被当成了处分,大闹收费站、一脚踹晕孕妇的看守所长得到的处分,不过是调离公安机关(《兰州晨报》);一栋办公楼就超标2600万元的郑州市环保局,得到的处分是通报批评,一个批评值2600万,何其奢华(《济南时报》)。

  对公务机构督责不严、追究不厉之弊无须赘言,引人质疑是,弊名满天下,奈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历次改革,依然只强调待遇,在提高待遇上做得特别实,如实行分类管理,则加薪有理、加薪成必然矣,而关系监督关系问责关系退出机制,则往往是几句空泛的套话,如新颁布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中关于辞退的条款,可是比原有条款宽松多了,除了在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方面的规定以外,全部含糊以考核称职与否了,但谁来考核,谁来认定称职不称职?总不能说了称职、于是不称职也称职吧。原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仅仅在内部待遇上不适宜于现实吗?公众期望于公务员改革的,真正只在于是否能强化其待遇么?不禁使人疑问,类似一边倒的改革,究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众、令公众满意,还是为了让公众更好地服务于公务员、不惜一切令公务员满意。
作者:许斌   责任编辑: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推荐新闻图片
热点关注
热点图片新闻
评论热文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