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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初:牡丹花会强征广告牌有双重悖谬

来源:浙江在线 时间:2008-04-14 10:19:49

4月10日,洛阳市所有公交候车亭广告牌和的士候车亭广告牌全部被洛阳官方征用,全部换上了第26届牡丹花会公益广告(另有2009年世界邮展和洛阳嘉年华游乐园的宣传画面)。此次征用的时间为4月9日至5月10日,广告牌为免费使用。(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一个以为牡丹花会宣传氛围不够热烈的感觉,就动用官方征用民用的商业广告牌改做花展宣传,真是让人匪夷所思。笔者认为,为花展强征商用广告牌存在两重谬误。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行政法中,行政征用被定义为: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此概念我们可以得出:一是行政征用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征用行为须有法可依;三是,行政征用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照洛阳市的征用行为,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牡丹花会是否为公共益利需要?

从洛阳新闻网、洛阳牡丹花会网等有关牡丹花会的专题报道来看,洛阳牡丹花会用来搭台招商,其运作方式虽是由政府主办,其操作形式却极具商业化模式:出售冠名权、有游园门票、酒店指南等商业行为。牡丹花会本身具有浓重的商业气息,你说,为其做广告宣传,又何谈是公益需要呢?妄论牡丹花会是公益需要,如此行政征用行为便有违法之嫌。此为谬误一。笔者认为,牡丹花会既然有商业之实,其宣传就该用市场的手段解决,还是少借公益之名为好!

 

另外,公益广告,是指以为公众谋利益和提高福利待遇为目的而设计的广告。它有利他主义的自觉性。而且,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由广告人自行、自愿承担,不受制于政府或组织,不是由官方指派或强迫的,广告主有充分的自主权决定是否参与公益广告,任何人不得强制。就算是洛阳市有意将花会的广告宣传当作公益广告来做,那也应该遵循公益广告的本旨——谁制作谁付费。很显然,将公交候车亭广告牌和的士候车亭广告牌强制由其他商业广告改作牡丹花会广告,与广告商的意愿不符,是行政行为对公益广告的误解,有违公益广告本应体现的自觉性。此为谬误二。无论是花会,还是公益广告,只有不扰民的,才是最好的。

 

另外,笔者要提醒的是,既然有意把牡丹花会当作一个招商引资的平台,就更应该借此展示洛阳市投资环境的建设。试问,以如此强硬的行政之手侵害广告商的行为岂不是自打嘴巴?  

作者:王玉初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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