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社会资讯>历史>历史解密>

“慰安妇”问题过去与近况:没有解决的历史遗案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4-06-06 00:54:15

  在韩国和日本有关人士的积极活动下,“慰安妇”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92年2月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来自日本民间团体的代表报告了日军在战争期间强征“慰安妇”的情况。同年5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现代奴隶制讨论会通过了致联合国秘书长的文件,要求基于国际法的立场关注日军的“慰安妇”问题。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宣言谴责侵犯女性人权的行为,并提出有效追究的原则。宣言还认为日军“慰安妇”问题是“战争中对女性的奴隶制”,应该予以谴责。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下,日本政府在民间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于1992年7月和1993年8月,两次公布了对“慰安妇”问题进行调查的结果,承认在日本仍然存有关于“慰安妇”的档案资料。这些历史资料无可辩驳地证实了日本政府和军队与“慰安妇”问题的直接关系,从而证明了“慰安妇”的强迫性质。

  1993年8月4日,时任日本政府内阁官房长官的河野洋平代表日本政府发表了有关“慰安妇”问题的调查结果,即“河野谈话”。河野表示要通过历史教育,让人们永远记住“慰安妇”这些事。他承认,日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慰安所设置、管理以及运送“慰安妇”,“慰安妇”的“募集、移送和管理都是在有违本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一个在当时军队的参与下,给很多女性的名誉和尊严带来严重伤害的问题”,并表示要“从内心加以谢罪和反省”。

  对“河野谈话”,日本方面的解读是这样的,即日本政府承认“慰安妇”和慰安所是存在的,但是日本政府和军方并没有直接从东京(中央)下令强制招募“慰安妇”,而是分布在日本占领区的日军要求私人交易商设立这样的慰安场所。也因此,日本接受“慰安妇”历史的“道德责任”,并对此表示遗憾,但不接受赔偿(“慰安妇”)的“法律责任”。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日本政府始终拒绝向仍幸存的受害妇女做出正式道歉、赔偿,并否认它应负的法律责任。其理由在于,第一,最新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不能追溯适用。第二,奴役不能准确描述慰安所的体制,根据二战时适用的国际法,禁止奴役尚不构成习惯性规范。第三,根据1907年第4号《海牙条约》或二战时期生效的国际法可以援用的习惯规范,武装冲突中的强奸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第四,战争法规只适用于日军针对交战国国民的行为,而不能涵盖日军针对日本和朝鲜国民的行为,因为朝鲜在二战期间是日本的属地。第五,关于赔偿问题,日本政府认为战后所缔结的双边条约已予解决;“慰安妇”等个人的赔偿要求已经涵盖在二战后日本与其他亚洲国家签订的和平条约或国际协议之中了。第六,二战时涉及“慰安妇”的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现在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限。

  因此,日本政府于1995年设立了亚洲妇女基金,希望依靠私人捐款的方式来给这些“慰安妇”提供补偿。很明显,日本政府试图鱼目混珠,逃避其应负的国家责任和法律责任。更令人遗憾的是,在“河野谈话”后,日本政府中某些持强烈民族主义立场的官员在种种场合发表奇谈怪论,对“慰安妇”等历史事实予以否认。例如,1998年8月,时任小渊惠三内阁农林水产相的中川昭一发表过“从军‘慰安妇’并不带有强制性”的言论。日本政府内这些民族主义者在包括“慰安妇”等历史问题上不时发出噪音,扭曲、否认历史事实,致使“慰安妇”问题成了困扰日本与亚洲邻国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

  国际社会关注“慰安妇”问题

  早在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专门对“慰安妇”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发表了报告。是年4月1日,联合国法律专家库马拉斯瓦米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战时军事性奴隶》的报告,认定日本政府需要负起相关责任。就在报告公布后不久,同年6月17日的美国《时代》周刊登载了一篇名为《慰安妇:日本卸不掉的历史包袱》的报道,首次向西方读者揭示了日军“慰安妇”事件的真相,对“慰安妇”的悲惨遭遇表示了强烈的同情,还批评日本政府在“慰安妇”等历史问题上的顽固立场。

  此后几年,国际社会有关“慰安妇”问题的取证和调查一直在进行中。2000年12月8日至12日,经过国际女权组织和一些民间索赔组织3年的筹备,具有重大意义的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在东京举行。来自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朝鲜、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东帝汶、荷兰、阿根廷、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肯尼亚、日本、南斯拉夫等国家或地区的代表500 多人聚集于此。在5天的会议期间,有1万多人次的参加者出席。

作者:  责任编辑:yaoqun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