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战天下
刚到西婆罗洲的时候,后来的坤甸港还没有开发,罗芳伯是从一个叫“三发”的地方上岸的。此处“但见长林丰草,广袤无垠”,当地土着都以打猎采野果为生,整个一个荒蛮之地。但在罗芳伯的眼里,这地方“沃壤千里,所谓天府之雄国”。
在罗芳伯到来之前,这里已经有了几拨中国人。在一本从兰芳公司传下来的《兰芳公司历代年册》中,描述当时坤甸有“聚胜公司、四大家围。”而在当地占上风的,是潮汕人。这些被称为“福佬”的来自潮阳、揭阳的中国移民,占了在东万律和茅恩等地的金矿。而在另一处叫明黄的地方,开金矿的是来自潮州的大埔县人,与潮州其他地方不同,大埔的人都是客家人。而来自嘉应的客家人,散居各矿,颇受潮汕人的欺负。
罗芳伯的到来,让这里的客家人觉得来了大佬。按《年册》的描述,罗芳伯生得“虎头燕颔,长耳方口”,喜怒不形于色,华侨们“皆器重之”。
既受拥戴,罗芳伯决计要为乡亲们开辟一个安身立命之地。于是他邀集一百多名同乡,夜晚启程,天亮时到达一处叫山心的地方,在那里开金矿的也是大埔人,为首的叫张阿才。
那张阿才一见,呼拉拉来了一百多人,吓得仓皇逃走,罗芳伯急忙上前用客家话说道,我们都是好兄弟啊!我们为什么不能一起经营这里呢?自此,他们在山心落下了脚,开矿山,修房子,建栅栏,周围的客家人纷纷投靠。他们建立起了“兰芳公司”,就把总部设在了东万律,总部附近,建民房,造店铺,成了个小小的中国城。
当时在附近有个叫茅恩的地方,为首的中国人叫黄桂伯,是潮汕人。他手下的“功爷”叫江戊伯,是罗芳伯的同乡嘉应府人。罗芳伯于是派一名手下叫刘台二伯的,在斗笠里藏了一封信带给江戊伯,与他里应外合,一举拿下茅恩。这一下,震动周遭,附近的一系列华人势力纷纷归顺。
可是还有一个叫做刘乾相的华人不服。他手下有500多人,占据着明黄这个地方。他不但不服,还有吞并兰芳的意思。这就必然要打一仗了。当时罗芳伯作战地动员说:消灭了刘乾相,我们再吃早饭!罗伯芳的弟兄们一早上破了刘乾相六个大寨,刘乾相被赶得跳了海。此一役,被称为兰芳公司史上的“第一血战”。
不过,此时“兰芳”的征战还没有完。再要扩大势力范围,就要结盟。罗芳伯与坤甸的马来人苏丹(首领)开始走动起来。苏丹手下的人造反,罗芳伯派兵帮助摆平,苏丹感激之下,两人成了结拜兄弟。于是,当罗芳伯与当地土着再发生战事,苏丹会站在他的一边。
罗芳伯领导的最大一战,是与土着人争夺新港。这场战事持续了9个月之久。最后,土着人请了苏丹来说和,重新划定地界,埋下竹桩为证。从此,“兰芳”的根基终于稳固了。
为这一仗,罗芳伯也耗尽了自己的精力。一年之后,罗去世,终年58岁。
“兰芳大总制”:国家大总统?
罗芳伯在世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件事:罗芳伯派一名叫黄安八的广东镇平人,带着罗芳伯夫人捐出的金银首饰去采购粮食,黄安八竟然卷款逃了,罗芳伯从此立誓:今后兰芳的“太哥”位置,只能由嘉应州来的人继任,而副首领,则由大埔人接任。其他各处的头人、尾哥、老太等职,就不限地域了。
这里就要谈到“兰芳”的制度。
后人谈到兰芳,许多人将其推崇为“华人的第一个共和国”,因为“兰芳大总制”创立于1777年,仅比美国的建国晚一年。而兰芳实行的是民主制,其首领是公推公选的。
在《年册》中,讲到这些首领的待遇。从太哥到副头人,都是有俸禄的,再往下的官员,尾哥和老太,都是义务性的,如同乡村中的乡绅、主事,不拿钱。
“兰芳”政权的运转经费来自其成员们的纳税,比如开金矿的,要交“脚仿金”,种田的交“鸦息米烟户钱”,做生意的也抽税。兰芳治下人口有多少?没有确切数字。《年册》中说有两万余人,但也有人说有一二十万。
兰芳的官员们除了抵御外敌和征税,日常的另一件主要工作,是断案。如果有人犯了重罪,比如杀了人,要斩首示众,如果是打架斗殴,就抽藤条,如果只是口角是非,就判赔红绸大烛赔礼。他们做的这些事,实际与农村的宗族长老解决纠纷的方式差不多,《年册》说,在罗芳伯时代,荷兰人的势力还没有进来,法度都是罗太哥说了算。
罗芳伯去世后,江戊伯被众人推举继任太哥。江戊伯是罗芳伯的嘉应府老乡,武功超群,更兼忠心耿耿。在他之后,还有十一任太哥,其中有两任都是重新当选,从第六任刘台二开始,太哥被改称“甲太”。
“甲太”,这是荷兰人人授予的官称,也就是说,从这时起,兰芳的首领,除了要本族人推举,还要经荷兰人的批准。而副首领,也改称为“甲必丹”。
从这时起,荷兰人的势力越来越大了,兰芳公司要向荷兰人纳税——当然税率是可以谈的,荷兰人会留下一部分给兰芳公司。而就是这位刘台二,一度曾因为被指勾结荷兰人,被族人关起来并免职。
有一位荷兰学者高廷(j. j. m. degroot),当时曾在印尼任职。在兰芳公司的最后几年中,高廷与兰芳的末代甲太刘阿生有很多交往。在兰芳公司被荷兰人解散后的第二年,他写了一本书《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写下他对兰芳的认识和对荷兰殖民当局的批评。在他看来,兰芳公司与中国农村的长老乡绅根据民众意愿管理公共事物的村社自治是一致的,兰芳就是“名正言顺的寡头政治共和国”。
或许从这时起,就开始有人开始把兰芳公司称为“兰芳共和国”。而兰芳人自己,从来没这样自称过。
至于“公司”这个名字,也很有来历。在“兰芳”之前,华人在东南亚办的“公司”已经相当多。仅在印尼东万律周围,就还有大港、三条沟等华人的七个大的“公司”,及“和顺总厅”等一系列华人小公司组成的联盟。他们的治理方式,与“兰芳”家族式管理也大同小异。
中国台湾学者陈国栋在其《东亚海域一千年》一书中,曾对“公司”这个词进行考证。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中文文献,到18世纪又出现在东南亚的华人社会。它的含义,早期与海上贸易有关,后来就不限定在海事范围了,它始终带有合伙或共同事业的意味。现在人说到当年东南亚的华人“公司”,一般都认定为是一种海外华人的社会、经济组织。有意思的是,“kongsi”这个词,如今也融入到马来语中,也是包含“合伙”、“共同事业”的含义。
研究东南亚史的历史学家朱杰勤、温广益、朱纪敦等人,都曾撰文指出兰芳公司不是一个国家,它也不具备国家行政和司法制度和职能。朱杰勤说:“有些人认为大统制犹如今之大总统,不知总统的制度与大统制全不相干,而且他(罗芳伯)自称为‘大唐客长’,已经自承为客人的领袖而已。”
有这样一个民族,在完全没有祖国的战舰、士兵或大炮支持的条件下,让自己的人民离开美好的家园,到炎热的热带和遥远的海洋去谋生。那里极少有同胞、祭坛和神明,有的只是陌生而敌视他们的异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