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俄“海岸”号边防巡逻舰向搭载有走私物资的船只开火,导致16人坠海,其中8人失踪(包括3名中国船员),8人获救。失踪人员很可能已经丧生。目前,俄军事检察机构已开始着手对“海岸”号上边防官兵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调查。记者就此事件联系本报特约军事评论家张召忠教授。
记者:俄“海岸”号边防巡逻舰的边防军发射500多枚炮弹击沉“新星号”货船,边防军是否有权利向货船发射炮弹?能不能就此事件,谈谈您的看法?
张召忠:就此事件,我只能从法理上讲一下自己的看法。按照《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海战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明确规定,在各国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军、海上警察、海岸警备队等执法机构有权对可疑船舶采取行动来维护领海、领空的安全。如果超出12海里领海,且可疑船舶又涉案较重,有权实施紧追权,即对可疑船舶再行紧追12海里至毗连区,12海里毗连区连同12海里领海加起来总共24海里。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即超过毗连区最大范围之后,就海上航行而言已经属于公海范畴,根据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任何国家执法舰船,包括舰艇、警用船舶和飞机都不能再对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或威胁,更不能贸然使用武力。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只是一国用来海水养殖、海上捕捞、海上石油开发等经济开发的区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权力,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舰船享受航行自由的权利,舰船可以自由航行,飞机可以自由飞越,甚至可以进行导弹试射和军事演习。
因为目前具体的情况还不清楚,根据报道的内容来看,俄“海岸”号边防巡逻舰的行为好像是违反《国际法》的。但是,双方都是有责任的,一是货船不应该逃跑,当俄边防军要求停船检查时,货船不应加速向公海海域逃跑,应配合边防军进行停船检查;二是俄边防军似乎反应过度,当边防军追赶逃船时,在12海里领海之内应先是喊话警告,然后加速紧追,强行拦截,登临检查。如此时可疑船舶已经驶离领海,边防军可以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毗连区条款实施紧追权,再继续紧追12海里,此时如果无法追上货船,在紧急情况下可发射炮弹,但炮弹不应直接命中货船,应从船上空、船侧或船首掠过,以示警告。如货船仍不停船,边防军可以向货船的动力系统、尾部螺旋桨等船体要害部位发射枪弹,以迫使货船减速。在发射枪弹过程中,如果导致该船进水或有沉没危险,边防军必须全力抢救落水人员,如没有抢救落水人员的能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击沉该船。一旦该船驶离领海和毗连区,紧追权利宣告结束,俄罗斯边防军无权继续向公海进行追击,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船确是载有国际公认的毒品、非法走私的武器或参与恐怖袭击活动。此事件中击沉货船的行为应属反应过度,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因为货船上有很多的船员,船员的生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重要的。
记者:军舰击沉商船事件是否有先例?
张召忠:有先例。去年11月份,在索马里海盗横行之时,在亚丁湾水域巡逻的印度“塔巴尔”号护卫舰在阿曼沿海误将泰国渔船当索马里海盗船击沉。但是也是报道船上数名船员失踪,就此事件,印度称击沉的是海盗船,此事件目前还没有解决。
记者:据报道,这艘被俄国边防军击沉的“新星号”货船,属于香港某航运公司所有,在塞拉利昂注册。是不是商船必须悬挂塞拉利昂的国旗?
张召忠:商船出于商业利益,为了避税,或者是为了进出外国港口的便利,可以在海外国家注册,一旦注册为哪个国家的商船就应该由哪个国家负责,置于国旗的悬挂可以挂方便旗,但中国国旗不属于方便旗,该船在整个过程中似乎不应悬挂中国国旗,按说应该悬挂塞拉里昂的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