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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初中女生案主犯支付赔偿终审改判8年

来源:燕赵都市报 时间:2011-01-06 21:54:02

  本报邢台电(记者 张会武)2009年11月2日,刚刚到邢台技师学院就读不久的14岁初中女生李华(化名)惨遭同学轮奸。本报披露这一恶性事件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该事件在刚刚过去的元旦前后,告一段落。经过二审期间的法院调解,在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初审最高判10年的郭某,在终审中改为8年。

  ■事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高某、郭某、郝某、李某、赵某预谋对同学李华实施强奸。11月2日12时许,上述5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强行脱下李华衣服,李某和赵某望风,郝某按住李华上身,郭某和高某先后强行与李华发生性关系。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上述5人欲对李华实施强奸,未得逞。2009年11月3日晚20时许,高某、郝某、李某、赵某欲对李华实施强奸,未得逞。

  案发后,李华于2009年11月31日至12月1日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支付医药费329元,并经该院心理科诊断,李华患急性应激性障碍。

  ■获刑

  在终审判决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和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均已构成强奸罪。

  郝某、李某、赵某在高某、郭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起帮助作用,系强奸共犯,亦构成强奸罪。但因5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量刑从轻。

  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下,李华与郝某、李某、赵某家人达成一致意见,3人分别赔偿李华经济损失15000元,且已履行。李华家人表示对上述3人可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在邢台市中院主持调解下,李华与郭某家人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家人赔偿李华经济损失20000元;李华再次与郝某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郝某家人赔偿李华经济损失5000元。李华家人表示对两被告可以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中除维持一审判决的高某8年,李某2年6个月,赵某3年外,将郭某10年改为8年,郝某5年改为4年6个月。

  高某同时附带赔偿李华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015.8元。

作者:张会武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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