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陈某在被学校派往一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中摔伤,而学校和实习单位均自认无责拒绝赔偿。近日,昌平区法院判决实习单位赔偿陈某近12万元。
2009年9月,经学校介绍,陈某到被告一电梯维修公司参加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在实习过程中,陈某从电梯井道坠落至地下二层,导致腰椎骨折等。原告陈某要求学校和维修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但二者均否认应为此担责。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维修公司在原告实习过程中没有对其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安全警示,在原告进入井道过程中未进行任何阻止,从而导致原告坠入底坑受伤,故判决其赔偿陈某近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