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鹏现年30岁,1993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于1998年犯奸淫幼女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3年被释放。
2007年8月 20日20时40分许,许鹏酒后与女友驾车回住所途中,两人发生争执。在道里区上海街,许鹏停车殴打女友。恰逢被害人范某某、关某某途经此处观望,引起他的不满。许拿起放在车内的一把刀,下车辱骂二人,并用刀刺中关某某右腹部及左上臂,关某逃走。许又刺向范某某头、胸、腹、背4刀,将范刺倒后与女友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鹏酒后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依法判处许鹏死刑。(解娟邓继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