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经费。
破坏和保护不力均严惩
针对违法在沙化土地上从事破坏植被的活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不力的问题,《实施办法》就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和其他植物、从事开垦活动破坏林草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草植被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毁坏林草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开采等开发经营活动,造成该土地沙化加重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沙治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擅自修改降低已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擅自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等,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