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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被撞死流浪汉讨得死亡赔偿11.7万元

来源: 检察日报  时间:2009-02-17 16:26:29

本报讯 (通讯员吴彪 方国君) 2月9日,由浙江省庆元县检察院民行部门督促县民政局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死亡无名流浪汉获得11.7万元赔偿款。

2008年11月29日傍晚,庆元县农民胡静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菊水向县城方向行驶,途中撞伤一无名流浪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通过骨龄鉴定,推断该无名男子年龄在75至80岁之间。同年12月19日,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静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后不久,庆元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静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官积极为死者赔偿而奔走。庆元县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义务,有责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救助、主张民事赔偿。于是,该院向县民政局发出了该院今年第一份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民政部门代死者亲属向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县民政局收到督促起诉书后,及时以原告身份向县法院递交诉状,为无名流浪汉代行民事诉权,要求法院判令胡静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月9日,在庆元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县民政局和胡静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静赔偿无名流浪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7万元,交由庆元县民政局提存管理。一旦确认被害人身份,赔偿款将交给其亲属。按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该款项如超过20年无人领取,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大部分上缴国库。

作者: 吴彪 方国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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