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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手机传黄图被追刑责 点击量成量刑关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时间:2008-12-23 11:25:22

据了解,“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就是点击数,点击数达到10000即可构成犯罪,点击数达到5万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严重”,点击数达到25万以上的,就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据了解,2004年四川曾审理过影响广泛的“网络色情第一案”,涉黄网站负责人邓岷江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也是以点击量作为主要犯罪依据。法院在宣判时指出,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的点击可以多次,点击量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量和获利金额应该是定罪量刑的两个重要条件。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点击量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犯罪行为的传播范围。但是,点击量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实际点击数,应该将来自同一个来源的数次点击进行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还是应该以点击率确定传播范围更加准确。另一方面,行为人上传的淫秽信息的数量也应该作为量刑的参考条件,有时可能其上传的信息很少,但却引发了巨大的点击率,也有可能行为人上传了大量淫秽信息,但点击率并不高。因此,从定罪量刑的角度,还是应该将两者综合进行考虑。

对于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这个量刑标准,实践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判处。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就提出,点击量和实际点击量25万人次或25万人,所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差别并不大。还有律师认为,此案中把点击率的多少作为判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尺度是合适的。因为网络是个特殊的传播媒体,通过网络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危害与影响,会比常规传播渠道的危害更大。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此案具有警示意义。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某一行为的不慎,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甚至给行为人带来牢狱之灾。就像此案中涉嫌犯罪的都是大专以上学历的知识分子,让人惋惜。可以说,上传者对于艳照的认知能力还是有的,但是往往因为心存侥幸,才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对于这些可能涉法的图片、文字,无论抱着好奇、调侃或者是恶作剧乃至犯罪的心态,都应当考虑清楚事情的后果。

作者: 李松 黄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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