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晚,临高加来农场敦隆村的符大武(已被审查起诉)与父 亲发生冲突砍伤了父亲,同村村民发现后报案。派出所民警赶到敦隆村,符大武逃跑未抓获。
次日下午3时,邻居陈某发现符大武回家,就向正在值班的加来派出所民警符超琼报案。但符超琼当时未作报案记录,也未作出警处理。符大武回家后,其奶奶及伯父对其规劝和教育,符大武对此很不耐烦,将两人砍死。血案发生后,符超琼为掩饰自己工作过失,于2008年1月18日补上1月17日的报警记录,还让他人为自己作伪证。
法院认为,符超琼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符超琼没有提出上诉。(李轩甫 王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