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在2008年1月,伙同小花(另案处理)介绍梅儿向嫖客刘某卖淫 ,梅儿不同意,小丽即打电话告诉其男友孔某,后在孔某宿舍,两人与小花一起对梅儿采取打嘴巴、用脚踢、揪头发等手段进行殴打、言语恐吓,逼迫梅儿卖淫。可怜的梅儿刚上四年级还是个不谙世事的孩子,因为害怕而被迫答应了小丽等人的无耻要求。此后,小丽、孔某及小花即带梅儿向胡某卖淫一次,得款3000元。随后,小丽伙同小花又相继带梅儿分别向嫖客蔡某等三人各卖淫一次,共得款人民币6000元。至此小丽仍未罢休,又通过钱某介绍,带梅儿向嫖客桂某卖淫一次,得款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卖淫罪。小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减轻处罚,故以小丽犯强迫卖淫罪,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
无知女孩在接到判决书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但世界上从来都没有后悔药,小丽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她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将在监狱里度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马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