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对当事人有利,法律的适用不应该溯及既往。”莫少平还提出,我国在最高司法机构在2001年推出的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刘志华案发在2006年,现在由于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再延迟,直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这个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立法行为,仅仅是一个对于法律的解释。”阮其林也表示,“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依附于已有法律的,是对已有法律的阐述,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除非是同时存在两个司法解释。”
此外,莫少平律师还称,刘志华在受审期间表现很好,主动交代了很多检查机关没有掌握的事项,应该认定是自首,获得从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