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社会资讯>法制>大家看法>

农民工车祸身亡 同命同价法院按城镇标准判赔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2008-09-05 12:34:05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何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6420.45元。

    法官说法: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据了解,2007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05元/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如果按20年算,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达到17万余元。这正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就农村还是城市标准争议不休的原因。

    对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炜青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该院认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张炜青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死者何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作者:  责任编辑: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推荐新闻图片
热点图片新闻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