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在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生肉部门采购主管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北京资源亚太食品公司好处费八万九千元、多次以帮助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招录业务员为名,收受该公司好处费二万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九角七分;被告人刘连杰、魏正君、许泽岩、李健民、葛燕志、许长江、张文国,在2005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谈判员、精肉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资源亚太食品公司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七千余元。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刘连杰、魏正君、许泽岩、李健民、葛燕志、许长江、张文国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公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