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至9月17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温州商城邮电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擅自更改投保人联系电话,通过银保通系统将更改后联系电话向保险人提供的行为。调阅该机构2013年1-8月全部业务台账,发现更改客户电话510份,占比72.07%。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网点保险代理业务纸质台账复印件、银保通系统业务数据光盘、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商城邮电所陈述申辩称:(一)部分投保人用私房钱购买保险,担心家人知道,因此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应投保人本人要求,没有留存真实信息。(二)温州商城邮电所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基本是理财型收益固定的银保产品,不存在分红的不确定性,部分保险公司客服回访态度极其生硬,个别柜员为避免客户生气退保,没有留存真实信息。(三)针对个别柜员留存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其已认识到错误,现组织全体柜员重新学习保险法和相关知识,正在积极整改,请求保监局给予改正的机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一)当事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投保人要求不留存真实信息。(二)监管要求不能因柜员个人的好恶而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个别柜员为避免客户生气退保而未留存真实信息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三)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保单份数较多、占比较高,严重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黑龙江保监局对温州商城邮电所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温州商城邮电所改正,决定对其给予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保监局缴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