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如何开征“房地产税”问题,不仅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也成了媒体报道和学者热议的财经焦点。
房产税之云云
在坊间,更有真实的“内部消息”之说:“全面征收房产税方案”。诸如: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等等。
对此,似是非是的传闻,让人们关注和议论的是与“房产税”起征的相关“多套房”问题的定义。当然,定义“多套房”并不是什么难办的事,以房产持有人之房产有效确权证——房产证,即可定义某某人有拥有多少套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多套房”的法定名义与“多套房”的实际构造事实,却非夷所思……
房产新政之意外“陷阱”
不知人们注意到了没有,2011年“两会”期间,据凤凰网房产“两会策划”的“导语: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未来五年,中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可达20%。2011年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部门,为遏制房价快速上涨,稳定住房价格做出积极贡献。今年开工建设的1000万套和“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用地,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使中国1500万户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保障性住房也就逐渐走入了中低收入的人群中,保障性住房也成为地方政府改善民生福祉的一项头顶大事,更也成为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双赢”的晚餐。
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中央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一些房地产商为了取得建设保障性住房所带来的优惠配套政策,府商合作开发保障性住房,并在原有套房设计中划出部分建筑面积,将一套商品性房变更为两套房,即“一套商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这样的一套“两证”房,这样,房产持有者无形中就成了同时拥有二套房和两房产产权证。若原来为了改善家居而在置新住房之前,来不及将旧住房抛售者,或因其它原因暂未将旧住房转让者,这样的住房消费者人群无形中就成了拥有三套房产的人了。一旦按拟议中开征房产税的话,他们仿佛就像“落套”一样,掉入了府商好心设计的保障性住房“陷阱”。
笔者关切的呼吁,政府在落实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时候,必须注意到合建的“一套商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一套“两证”房问题,还原实际是“一套房”分两产权证的构造事实,并予重新确认为“一套房”,即“一套房”分两产权证的房产,应按一套房者免征房产税,除非超人居住面积规定以上部分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