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美电器而言,自从其借壳上市开始,黄光裕家族不断减持股份,客观上推动了国美向一个公众公司转变的进程:2006年4月,黄光裕向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等出售股份,套现12.46亿港元,持股比例下降至68.26%;2006年7月,国美电器换股收购永乐。黄光裕持股比例被摊薄至51.18%;2007年9月,黄光裕再度出售股份,套现23.36亿港元,持股比例下降至42.84%;2008年1-2月,在黄光裕掌控之下的国美电器,高价回购了黄光裕所持的部分股份,黄光裕持股比例下降至39.48%。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利益与家族利益即有可能出现矛盾,甚至产生法律诉讼。国美董事会在8月5日,决议对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提起诉讼,诉称黄光裕在2008年初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违反信托责任,并要求黄进行相关赔偿。“董事会此次起诉行为具有合法性。董事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有权代表股东利益对于违反信托责任的董事提出诉讼。”董华春评点说。
公司属性发生变化,职业经理人的行事逻辑也自然随之发生转变。在北大纵横咨询公司合伙人熊浩看来,评论国美高管层是否道德上有亏,需要从国美四类利益相关方的角度综合考量:第一是股东;第二是企业自身发展;第三是消费者、供应商和内部员工;第四是对社会的公众利益。虽然民间普遍对于黄光裕家族持有同情态度,受访的专业人士则基本一致,这件事不能简单做道德评价。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企业的创始家族就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定位。据清华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宁向东教授介绍,在美国,一般认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标准是30%的股权比例,低于30%就被认为是公众公司。“那么,家族企业持续的生命力何在?主要是对于家族品牌的忠诚,而家族成员之间的经验、知识传递也是无保留的。”
“立宪共治”
在吕良彪看来,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是创始家族与强势职业经理人的利益争夺。一个需要正视的现实是,未来不少创始家族都将不得不学习如何与职业经理人打交道。
唯一不同的是,国美是因为黄光裕深陷牢狱之灾而发生剧情突变,而对于绝大多数家族企业而言,其创业一代无法逃脱自然的法则,不得不将控制权移交出去。
然而,能够带领企业走向新高度的接班人个人素质要求很高。宁向东将一个成功的接班者的品质归结为四大要素:判断力、组织驾驭能力、商业机会以及政商关系,其中,“判断力和组织驾驭能力的承袭非常困难,相当依赖个人素质与长期培养,有些人由于性格缺陷,天然地不能承担其掌舵者的角色”。
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内地的独生子女政策,家族企业希望传承控制权的时候,接棒的选择面很狭窄。丁远与宁向东都对此表示担忧。让宁向东记忆犹新的是,1990年代,他曾参与了香港地产巨头新鸿基(00086.HK)的家族子女培训,郭氏家族第三代几乎可以坐满一个教室,而他参加的国内某知名公司的培训,偌大的教室只有两个人,“一个二代,一个职业经理人”。丁远则援引欧尚公司的家庭控制者,他们在家族内部建立了一个股票交易机制,并严禁家族股票外流。
由于国美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事实上是可以通过设计优先股、普通股的区别来保障黄光裕家族对公司的投票权的控制,丁远认为包括黄光裕在内的中国企业家还不熟悉上述的游戏规则,亦导致其权杖的失落。
在宁向东看来,如果未来中国的家族企业不能顺利将控制权传承,就只有两条路可以走,“要么资产变现走人,要么学习如何做股东”。如选择成为股东,就不得不精心去设计、维系一个“立宪”体系,处理好与职业经理人微妙的关系。
事实上,随着公司的成熟壮大,家族创始人或者家族的影响,整体会从有形的公司影响逐渐向无形的方式来进行转变,虽然仍可能是一个家族企业,但是同样会成为透明、规范的、公正运作的家族企业。
在罗兰贝格咨询公司合伙人丁杰看来,国美的成长某种意义上到了这样的阶段,“草根系的生长可能要转化为更精细、更有规划的成长,这背后需要人本身的转换”。
而黄光裕在这方面其实是有考虑的。宁向东曾与黄本人有过接触,“我们曾经问过他,如果他重新去南城开电器铺,有没有可能做到国美今天的规模?黄的回答是不会了,他很明白自己的成功具有偶然性。很多企业家其实看不到这点,这妨碍了他们规范化运营公司的视野。”而按照前述那位知情人士的说法,黄光裕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国美职业化运营的进程,然而在家族内部却有完全不同的声音,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异议在黄光裕入狱后被放大了。
“为什么欧美发达国家创始家族可安心做甩手掌柜,因为他们法制环境更为成熟,股东中往往以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为主,能缓解创始家族在这方面的压力。”宁向东分析说。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很多中国家族企业而言,国美控制权的争夺只暴露了冰山一角,而还不是最糟糕的情况。对于准备或者已经踏上企业向“两权分离”、“公开化”转轨的道路的家族而言,一个现实的焦虑是,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保持家族对于企业的合理控制。
据邓峰介绍,事实上,在欧美,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有相应的安排,如分类股份,将公司股份分成AB股,投票权不一样,可以使得家族在公司的股权或者表决权不被稀释,这样对其创始家族,有一种制度保障。但中国的公司法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是采取了高度规制的方式,同股同权、一股一权等。所以在邓峰看来,家族企业创始人或者创始家族在企业转轨、公开化的过程中也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相应的“焦虑感”。
“好的解决方案是公司法应当放松规制,允许公司自行探索一些制度创新,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一些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做法和制度安排,以满足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诉求。”邓峰说。
就在国美股东争夺正酣的时候,有意思的是,8月26日,苏宁电器(002024)在深交所发布《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苏宁电器拟向248位司龄达到或超过五年的员工推出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8469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1%,行权价格为1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