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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曹村煤矿缘何要多次瞒报矿难

来源:凤凰博报 时间:2012-08-27 16:47:50

  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曹村煤矿2011年出现两起矿难

  第一起矿难:

  2011年3月7日,就发生一起矿难事故,当时是由于,矿车出轨压死一名矿工,死者:张养峰,35岁,家系霍州辛置上姚村人,只给死者赔偿了60万元。

  第二起矿难:

  2011年6月15日,生产过程中的绞车又夹死一名矿工,死者:宋国顺,家系,洪洞县万安镇宋家沟村人,也只得到赔偿60万元。

  而霍州煤电曹村煤矿2012年上半年矿难连发!

  2012年5月1日又发生一起矿难,死伤多少人?全部被瞒报,只要消息发出马上就被封杀,马上被灌水,现在大家百度输入关键词:曹村矿5.1事故瞒报,只能见到以下内容:

  通风工区反思事故

  通风工区反思事故 - 曹村矿“ 曹村矿“5·1”事故反思总结 为深刻汲取曹村矿“5.1”事故教训,使我队职工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

  2012年5月17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曹村煤矿,所辖采煤区赤峪煤矿报废井两名村民死亡,死者为梁双住、梁学文父子二人,死亡缘由;由于该矿采煤招致左近水位降落。

  该矿未对所报废矿井做出安全处置,梁双住、梁学文父子二人下到该废井取水时窒息死亡,事后该矿以78万元私自了事。

  2012年6月6日发生一起放炮炸死一人的死亡事故,死者胡卷宗,38岁,系河南省洛阳市人。矿难发生后,矿方并没有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采取了隐瞒事故真相,与其家属直接进行了私下协商赔偿120万。

  记者来到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了解情况,让记者感到不解的是,霍州市曹村煤矿依然是一片繁忙的景象,前来运煤的拉煤车源源不断,装载机在煤堆与运煤车之间来回穿梭,进行着铲煤与装煤的工作,只是在门口的守卫显得格外的谨慎,不时的观察周围的情况,对进入矿区的车辆仔细盘查。

  记者试图从矿工口中了解一些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矿工却对记者这样讲道:你不要问了,矿上已经说了,如果有人来调查此次事故,只能说不知道。从矿工的神情中可以看出,他们很惧怕矿方。

  据了解:矿难已经成为中国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第二号杀手。根据官方统计数据,从1986年到2004年,全国每年因煤矿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都超过了6000人,约占每年全世界同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0%。

  这只是矿难发生后被报上去的统计数字,那没有被报上去的又有多少呢?

  很显然,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也加入了瞒报的行例,为什么一家历经山西资源整合、千辛万苦而保存下来的企业也要加入瞒报的行例中呢?

  仔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涉矿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如实上报后,主管部门一定会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和罚款的处罚,停产一天,就是一大笔损失,更别说几个月的停产整顿了,加上上百万元的罚款,权衡利弊,还是瞒报的好,既可以天天生产又可以少了上百万的罚款,用逃避处罚而省下的这些钱中一小部分去处理一个微不足道的矿工生命也绰绰有余。

  霍州煤电曹村煤矿2012年矿难连发,却一次又一次被瞒报!望有关部门着手调查此事,严惩有关责任人,还矿工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并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给予严厉处罚。

  然而,在滚滚而来的巨额利润面前,官商勾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把安全生产和投入早已抛在九霄云外,致使安全事故频发。

  而瞒报矿难则等同于埋下安全隐患,因为事故原因没有及时查清,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所以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便不断加大,发生更大安全事故的可能也在不断增大!

  关于瞒报处置的法律规则《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规则:事故发作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刻向本单位担任人报告;

  单位担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作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普通事故(是指形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作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刑法》规则:“在安全事故发作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则,消费运营单位主要担任人对消费安全事故坦白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免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义务。

  第92条规则,有关政府人民政府担任安全消费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费安全事故,坦白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义务。

  看着一个个矿工的生命在瞬间陨落,看着霍州煤电曹村煤矿2012年矿难连发中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表情,我们不禁要问:本来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为何接连不断的发生?究竟谁该为这些死去的矿工负责?

  是黑心的矿主?还是那些置党纪国法与不顾的黑后台?更或者是那些不作为的执法者?霍州煤电曹村煤矿2012年矿难连发连续被瞒报究竟是谁之过?谁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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