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成为轻而易举的事,只需一句话即可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受到的严重损害。
我认为,要想遏制劳务派遣泛滥局面,唯有期待于法律: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监督企业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