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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

来源:城市晚报 时间:2011-11-07 14:44:36

  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该案所引发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争,在江浙一带乃至整个中国都颇有普遍意义。

  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了这个消息,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11月6日《城市晚报》)

  2007年,吴英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死刑,3年时间仓皇而过,吴英案一直备受关注。如今吴英案将迎来重审,其跌宕起伏的命运,或发生重大转机。尽管相关法官并未透露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但重审这一行为本身,即释放出积极而特别的信号。

  吴英一审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资诈骗,但是吴英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直存在争议前者可判死刑,后者则最高量刑10年。还有人认为,吴英借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未采取欺诈手段,更无非法占有之念,其借款全都用于企业经营,关键还在于,她承诺归还,因此既不是诈骗,也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属无罪。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吴英案一审后,财经作家吴晓波曾认为,“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日后,吴英案重审后会否具有“判例”效应,吴英们的行为会不会合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因此,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该案所引发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争,在江浙一带乃至整个中国都颇有普遍意义,正如有论者所称,在现有的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往往从自利本性和对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主要为大企业和国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此,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可以说,吴英案折射出了我们金融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以及监管制度厚此薄彼等等制度性病症。 王石川(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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