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冲突
在过去三网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各个网络的范围是固定的,而三网融合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将模糊化。如在传统的传播领域中,各自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地方电视台和广播台大多面对特定的地域,而中央台和卫星台则是面向全国的;互联网则是面向全球的;电信领域比较复杂,兼具开放性和区域性的特征。但是三网融合以后,这种地域特征将不复存在,作品传播在技术方面不再受限制,一网传播等于全网传播,选定三网内任何设备都可以接收三网内全部数据,这给权利人授权增加了更多的障碍。
设备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的版权风险
□设备生产商的风险
三网独立的年代,版权风险多在内容供应商方面,而设备商的风险较小,因为设备商的设备只针对某一网进行销售和传播,且设备本身不具备侵权的要件,如计算机系统内的预装软件一般为干净的系统软件,即厂家已经获得许可的软件或者设备未附软件,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软件安装。
但是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设备商需要在终端上进行一定的改造,以便于设备本身具备三网的接受能力,这种将设备面向三网的技术如果直接指向某一固定资源,可能会引发侵权诉讼。如手机生产厂商在手机内置未经许可的网络电视播放链接,将会导致侵权。这种设备生产商的风险在销售商处也得以传续,如一些电子卖场、网店等。销售商对于所售设备负有注意义务,如果产品存在侵权可能,而未加以制止,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商的风险
销售商存在两种风险,第一种是直接销售从设备商处购买的侵权产品;第二种是设备未侵权,而是销售商在所销售的设备上内置侵权功能或者侵权链接,都将会导致销售商承担侵权责任。销售商的这两种侵权责任是不同的,在生产商将侵权设备交由销售商销售时,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未加审查予以销售,仅需承担停止销售之责任,如不能提供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信息,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销售商在设备上内置侵权链接或者侵权软件,将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两种责任中,后者的责任对于销售商来说更为严重。
□服务商的风险
服务商一般提供技术支持,不应成为侵权主体,但如果服务商滥用自身的服务,尤其是在提供增值服务时,向终端用户提供侵权链接,如向用户发送侵权信息,在信息内提供侵权链接,直接指向侵权作品,服务商也应当承担责任。
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的责任彼此不同,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引导用户侵权的行为都会存在风险,所以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应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