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汤太太2007年7月19日的说法没有错。根据香港金管局的规定,专业投资者身份要每年确认一次。自2003年签署“专业投资者协议”后,汇丰私人银行从未再跟金亮确认过。如果汤太太所说“没有签署”是指其2003年签署文件已经失效,那么2007年10月12日,在金亮并未重新签署协议的情况下,为何又帮他做了FA合约?基于此,汇丰私人银行仍然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金亮还指出,汤太太在2007年10月12日的电话录音中,并未说明推销的是何种产品,更未说明该产品和2007年7月19日推销的是同一种。两个电话毫无关联且相隔三个月,汇丰私人银行凭什么用前一个电话的内容来认定对后一个电话的产品进行了风险提示呢?而且在7月份的电话里,汤太太已明确说他不能做“累积买股票计划”,10月份的电话只能理解为另外一种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