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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述评:剔除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软肋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08-12-09 19:35:33
述评:剔除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软肋”

  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日前表示,2009年将在全国选取10个省级、100个市级、200个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务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市县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整合、充实现有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力量,组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

  当前猪肉消费占我国老百姓肉类消费的六成以上,酒类流通、特许经营等行当的经营秩序也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开展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显示政府强化监管,剔除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软肋’,维护群众利益的坚强决心。”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

  近年来,商务领域立法进程不断推进,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从总体上看,商务行政执法环节还很薄弱,没有形成全国上下一体的工作体系,执法手段、执法力量、执法制度都相对滞后。如在生猪屠宰执法领域,全国2000支商务执法队伍中,50%以上靠临时抽调人员执法,87%没有专项执法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共有80多部。其中,内贸流通领域法律1件、行政法规5件、部门规章18件。但多数监管和执法职责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展。执法缺位,有令难行,使法律法规的效力大打折扣。并且,由于一些地方长期存在管理体制不顺和执法队伍社会化等问题,乱收乱罚现象屡屡发生。

  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后,国务院决定撤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职能和任务划转到商务部新成立的市场秩序司,该司职责表述之一即为“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开展执法检查”。

  “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是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向欣日前表示。商务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两块,即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等领域,组建执法队伍,落实编制经费,制定执法制度,有的还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如广西贵港市、河北唐山市、湖北宜昌市等地成立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包括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拍卖、典当、美容美发、再生资源回收等执法权限。商务部打算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借鉴农业、卫生等部门的经验,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2009年,商务部将从三方面探索加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

  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就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程序、执法证件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推动地方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素质和业务能力;改善执法装备,购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调查取证及检测能力。目前,商务部正同财政部协调,争取中央财政对地方商务流通监管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商务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应格式文书范本,以及示范性的执法规章制度,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动地方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在全国已建立的50个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基础上,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上下贯通,以地市级中心为主体,与同级执法机构横向连接的举报投诉监测预警网络,以及相应的由举报投诉流转系统、监测预警系统、数据库系统等组成的中央支撑服务系统,作为商贸流通执法监管的支撑和商务部门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接受举报投诉,开展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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