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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晖广场涉国资流失调查:数亿利润如何流入民企腰包

来源:法治周末 时间:2014-04-09 15:59:11

  据了解,中林公司原为厦门市开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建于1990年5月,1999年4月经改制为有限公司。记者前往中林公司,希望了解东晖广场项目建设相关问题,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要向领导请示。约10分钟后,工作人员回来告知“公司领导全部外出”。

  国土部门指东说西

  早在2004年12月,湖房公司就委托律师草拟了与钟万龙解除《合作意向书》的律师函,认为“湖房公司与钟万龙的《合作意向书》属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意向。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的,该合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意向书的内容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说属于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意向”。

  吊诡的是,东晖广场后来“由中林公司包建包销,湖房公司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不得低于3500万元的固定回报”的合作模式,与此前和钟万龙的合作并无多大区别。

  湖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传真明确表示,湖房公司与中林公司签订的合作其实就是“卖土地”,但他却将违规责任全部推到了上级机关,称“若真是违规的,那也是上级违规,因为合作是上级批准的”。

  对于此次合作是否涉嫌变相土地使用权转让,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厦门国土房产局。负责宣传的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王雅宜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再回复记者。

  随后,王雅宜通过电子邮箱发来一份《关于东晖广场相关问题的说明》,认为:东晖广场项目属于商品房项目,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湖房公司与钟万龙、中林公司之间的债务或合作关系,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因此,不属于我局受理登记的业务范围。

  记者提出,东晖广场项目的土地权属变更不是媒体要采访的内容,希望厦门国土房产局就东晖广场项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事作出说明,并提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王雅宜的回复。

  国资部门敷衍搪塞

  东晖广场涉嫌国资流失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和厦门市民的高度关注。

  2014年1月26日,厦门市民王先生通过厦门市政府的市长热线,希望官方就此事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月28日,厦门市政府将王先生的来函转至湖里区政府处理。2月11日,湖里区政府将王先生的来函转至湖里区财政局处理。

  2月24日,湖里区财政局公布了办理结果,表示湖里区财政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东晖广场开发单位湖房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有关书面说明。

  3月17日,湖房公司对此作出了详细说明。

  还用大量篇幅说明湖房公司已与钟万龙达成和解,但只字未提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一事。

  3月31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湖里区财政局,了解此前该局对王先生的回复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同时要求提供湖房公司的详细说明。该局综合处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此事,要记者去找局领导。局长辜琦皇问明记者来意后,则要记者去找区委宣传部。

  记者来到区委宣传部。一负责人提出,按其规定,记者采访须先提交采访提纲,之后由宣传部联系受访单位再回复记者。

  记者向该部新闻报道组工作人员陈瑜瑾提交了采访提纲。

  随后,陈瑜瑾在请示相关领导后告知记者,采访提纲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将由区国资办统一答复”。

  果然,记者随后采访与湖房公司整合成立的厦门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蔡寿飞,被告知已接到电话,不能单独接受采访。

  因辜琦皇兼任国资办主任,记者用短信和他预约采访。辜琦皇回称,东晖广场是他来湖里前的项目,如记者认为涉嫌国资流失,可将相关资料给他。记者随即提出,湖里区财政局就东晖广场项目已向市民作出过回复,主要领导应该清楚。

  4月3日,记者接到湖里区国资办陈姓工作人员发来的短信,声称:受辜琦皇主任委托,已将宣传部转来的采访内容回复,具体情况可与宣传部联系。

  记者随即联系陈瑜瑾,他向记者表示,国资办确实已将记者拟采访的内容书面回复给了宣传部,“但领导看后认为不行,已退回让他们重新修改”。

  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接到湖里区宣传部的任何回复。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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