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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现实困境

来源:xinhuanet 时间:2012-09-05 23:09:24

  此外,补偿标准也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广受关注的焦点。姜明安提出,征收补偿的途径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交易的支付也可以有多种途径,现在的补偿方式是政府用土地,给农民货币补偿,对于能够运营的土地,如果农民可以用集体土地入股,就可以保证子孙后代的持续性收益,而不仅仅是保证三五年。在补偿原则上,应该包

  括对被征收人房屋建筑物的一并补偿,保证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在目前征地补偿的分配中,地方政府常常在其中扮演了与农民对立谈判的角色。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民间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提出,除去征收拍卖必要费用外,土地出让金的95%交还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分配,这个提法虽好,但目前征地补偿的问题还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来执行,因此很难行得通。

  张晓山说,虽然目前看文件的提法是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但是补偿的分配最终涉及到一个大的利益格局:农民和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很多情况下是村干部和开发商、地方政府结成一个同盟,而农民被蒙在鼓里。村集体的干部本身是村民的代表,应该是村民的代理人,却往往成了村民的“主人”,使原来的集体经济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干部经济”。所以涉及集体经济中的补偿分配,必须保证真正能监督干部的行为、监督集体经济资产的使用,关键是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能够保证村干部又是村民的带头人,但权力又受到制约。

  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利益上站到一起,从根本上是土地财政在起作用。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限制土地财政,发展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不能继续依赖于土地财政和土地垄断模式,把发展建立在争夺土地、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让农民参与开发、受益于开发,政府则通过税收、产业振兴和增加就业来间接受益。

  与上位法的矛盾

  专家称如果《土地管理法》不先行修改,出台的条例有可能造成“一搞就违法”的情况不过在学界人士看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仍存在法律框架下的难题。张晓山认为,这个条例首先存在一个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有较长时间,实践证明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宜现在的形势。而要依据这个《土地管理法》来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显然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土地管理法》不改,出台条例恐怕很难理顺关系。

  张晓山认为,从逻辑和法理上来讲,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再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可能有比较好的效果,这是一个上位法和其他法律之间关系的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位阶是否足够高也是争议的一个焦点。姜明安说,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立法法》同时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也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从这两条来看,对集体土地征收只制定条例是不行的。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是仍然需要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而两者之间的矛盾极易造成“一搞就违法”的情况,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必须先行完成。(记者 王秋实)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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