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0年
合肥晚报讯 眨眼间,市民任女士家中好端端的电冰箱就幻化成了一团火焰。火焰迅速吞噬了家中的窗帘和家具。入夏后,气温抬头,电冰箱、空调、电视机等家电长期带电工作极易发生自燃事故。昨日,合肥市消协发布夏季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遭遇家电自燃事故后,要着重注意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市民任女士向合肥市消协投诉,称其家用某品牌电冰箱无故发生自燃。经扑救,冰箱后背几乎烧毁,只剩机身前部分,旁边的窗帘也被烧掉,并且燃烧产生的浓烟将家具熏得一片漆黑。联系厂家后,厂家虽为任女士提供了一台替换品冰箱,但拒绝承担其他损失赔偿。经消协调查发现,任女士家的冰箱购买日期为2002年的6月3日,至损害发生时不足十年,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冰箱应当还在安全使用期限内,发生损害的,生产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现场调解,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冰箱,赔偿相关损失2000元整,双方才握手言和。”据合肥市消协介绍,该案是一起产品自燃引起的涉及安全使用年限的消费纠纷。
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援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释说,电冰箱的安全使用年限应当不少于10年,在10年内发生自燃等安全隐患事故的,消费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次投诉案件中,任女士家的冰箱自购买之日起不到十年,发生自燃,依法可以请求赔偿,包括产品自燃造成的其他损失。
根据多年投诉调解的经验,市消协建议:“如家电自燃后,消费者要保持冷静,特别要注意保护现场,留下证据。”
(本报记者 徐颖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