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国美状告原董事会主席陈晓违反合同约定案,原告要求陈晓返还千万高管经济补偿金。案件庭审历经约两个半小时后,北京市二中院宣布案件延长一周时间以便双方收集证据。
一篇报道引发合同纠纷案
此次国美电器和陈晓对簿公堂,源于去年5月10日国内一财经媒体发表的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中引述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的一些评论,对国美经营模式以及昔日的对手、国美的继任者张大中的看法等。还提到陈晓本人将尽快抛售国美股票。
就在5月10日晚间,国美电器立刻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称:“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认同文章中所列观点和意见。本公司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
陈晓也在当日发表声明,报“其(媒体记者)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去年6月,国美电器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原董事会主席陈晓,理由是陈晓离职违反了高管离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原告索还千万“封口费”
在昨日庭审现场,曾称受国美董事会授权负责本次诉讼的执行董事邹晓春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昨日并未在庭审中出现,而是由陈晓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原告诉称,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于2011年3月9日与被告陈晓(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九大条款。这份协议大意就是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方式发表或公开其他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及客户联系方式,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作为承诺的对价,原告国美支付陈晓对价(税后)1000万元人民币,原告当庭出具了付款凭证。
原告称,《协议》签订后,被告却严重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向某媒体记者发表对原告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实信息证实是诽谤言论,给原告的市值、销售、商誉等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原告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违反相关承诺,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协议对价(税后)1000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且原告保留依据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依据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告律师称陈晓从未接受采访
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具有诽谤言论,但其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并不能用于证明被告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被告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请求。
“哪些言论出自陈晓,哪些言论是出自记者的观点?陈晓从未接受某媒体记者的采访。”被告方代理律师称,其对原告提交的新闻报道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晓没有接受过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文章中提及的陈晓发表的言论不予认可。
原告提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足见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而被告则称,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与本案无关。
对于起诉陈晓,律师出身的邹晓春在去年6月时信心十足地表示“我们收集到的证据,已经足以构成一个链条,以证明陈晓违约。”而从目前的庭审结果来看,6月份国美电器收集的证据并未使得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庭审持续到近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一周内补充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业界观点
对企业和高管有借鉴意义
陈晓被国美起诉违反合同约定,可以说是“祸从口出”,这对企业和高管有什么警示意义呢?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表示,国美电器诉陈晓违反合同案,是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因违反保密约定被起诉的案件。这是现代企业走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重要一环,对国内企业如何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以及高管离职后如何遵守契约精神,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他说,以前企业高管走了就走了,没有约束离职高管的协议和契约;如今企业是否可以考虑借鉴这个案例,签订高管离职相关保密协议。而企业高管离职后,不能诋毁原就职企业声誉,甚至有无权透露企业相关信息,都非常值得掂量掂量了。因为不小心口无遮拦,就很可能就会被起诉。
业内人士丁兆林表示,国美和陈晓再度对簿公堂引起关注,人们关注的是契约精神。如果没有了契约精神,按照谁权利大谁说了算的话,我们的市场经济肯定会失去基础。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国家,高管离职的时候一般会签订一些协议,做出一些承诺,企业对于高管承诺它也是要有费用的。陈晓在离职的时候和国美签了协议,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写明了陈晓在离职时做出的承诺,包括要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发表对公司不利的一些评论,陈晓也收了上千万的费用。陈晓离开国美后在公开媒体中透露了一些国美的信息,国美认为这是对它不利的,提出这样的起诉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陈晓以什么样的方式应对这样的起诉,双方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都有权利和义务来维护自己所签订的协议。这个事件对于陈晓和国美来讲,可能这是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但是对于其他的一些民众可能是一种非常好的教育。往往一些案例的判决对于民众的教育可能产生的效用要大一些。希望通过这次判例能够让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都遵循一定的规范,最后能够把企业做好。这对中国的企业,中国的实体经济其实是一个良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