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真实原因系安科瑞有限实际股东周中、吴建明、朱芳、汤建军、夏晓东和曾新民等人为避免与原工作单位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简称“斯菲尔公司”)产生劳资纠纷,实际股东决定采取委托持股的方式。直到2008年5月,委托持股情况才全部解除。
招股书显示,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安科瑞有限主要股东与原工作单位斯菲尔公司产生了劳资纠纷。斯菲尔公司以上述主要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仲裁。其中,周中、吴建明、汤建军曾分别担任斯菲尔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职务。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周中、吴建明的竞业限制义务已自行终止;对斯菲尔公司提出的汤建军违反竞业限制主张不予支持。但周中、吴建明、汤建军对《保密协议书》中未进入公知状态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三人与斯菲尔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已于2006年7月之前期满终止。此外,判决还要求朱芳、夏晓东、曾新民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并分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调查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是国内工业和民用智能化仪表研制、生产、销售的领军企业。另外在安科瑞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第96页中“行业内主要生产厂家情况”也能看出,根据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分会统计的产销量数据,2008至2010年,国内安装式数字仪表国内主要生产厂家的销量情况表中,斯菲尔一直排名位于安科瑞之上,直到2010年,安科瑞才以约6000台的微弱优势反超斯菲尔。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令公众和投资者质疑的是,周中、吴建明、朱芳、汤建军、夏晓东和曾新民等人与原工作单位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被申请仲裁这一事实,是否牵扯安科瑞电气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斯菲尔公司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问题?
对此,安科瑞电气董事会秘书发给记者的邮件中表示,我公司的明确回答是不存在,请参考公告文件《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里面的详细说明。
邮件中还表示,“以上问题我公司不接受单独采访是因为该批问题均在证监会公告的相关文件中有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记者提出此类问题是对公司招股书及相关公告文件阅读不仔细或者片面摘录的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