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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爆炸引发火灾案开庭 海尔、歌华等被诉

来源:维权网 时间:2011-11-16 12:24:31

  2011年3月16日,维权网以《疑电视机爆炸 七旬老翁起诉四被告索赔137万》为题,介绍了一起疑因电视机爆炸引发的火灾案,伤者马某起诉四被告索赔137万元。昨日,原被告双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对簿公堂,因火灾起因存争议,此案件择日再审。

  赔偿存在争议

  11月14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持续了近3个小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

  原告认为,四家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因火灾所造成的财物直接价值损失,包括:房屋装、医疗费与住院期间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生活日护用品费、通讯费、相邻业主损害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7万元。

  被告方称,在查阅了原告方提供证据之后,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表示不予认同。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索赔的财物直接价值损失计人民币170000元,房屋装修价值损失计人民币110000元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认同;已发生的护理人员误工费34100元和后续护理费216540元不合理,对护理的必要性存疑并要求出示医嘱证明等。

  爆炸原因需做鉴定

  原告诉称,宅内突发爆炸并引发火灾,起火部位在南侧卧室西北角处。爆炸发生时,原告因独自正在家中看电视,根本不具备实施躲避的时间与条件,为此在自救过程中造成个人重大人身伤害。经医学诊断,由于火焰烧伤头面颈双手以及吸入浓烟导致正常呼吸出现困难,构成烧伤10%Ⅱ°头面双手以及重度吸入性损伤。

  原告还称,由于系在看电视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原告能够准确辨认爆炸点即为位于南侧卧室西北角处的电视传输接受系统。其中,电视机为第一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所出售,并由第二被告合肥海尔信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29FV6H-A8H型彩色电视接收机,机顶盒为第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并由第四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DVBC5660型标清机顶盒。

  原告方认为,作为一种将数字电视信号转换成模拟信号的变换设备,机顶盒必须与电视机相互连接,才能完成电视传输信号的模式转换与接受。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应当确保彩色电视接收机内在质量的合格和稳定,不得存在爆炸、自燃等缺陷与危险;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应当注意并保证机顶盒与电视机之间的适配性,不得单独或者组合引起爆炸、自燃等缺陷与危险。对于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以及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相互之间则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告方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火灾原因为不排除屋内电视机故障和机顶盒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的认定存在疑问,要求质量检测部门对被告方火灾后的产品残片进行进一步的质量检测。

  四家被告方之一海尔代理人称,无直接证据证明海尔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火灾,要求对残余机体做质量检测。

  歌华有线、同洲电子方认为,据原告描述,当时机顶盒在电视机上部放置,而发生火灾时看到的却是电视机后面冒出白烟,且机顶盒是金属外壳,不存在起火的可能,并要求对案发当天使用的插线板做质检。

  最终,法院宣布择日再审。维权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新发展。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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