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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玻璃两度过会迟迟未发行 两宗专利案或成绊脚石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11-08-02 16:03:09

  2.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称,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其与另一被告共同承担Tamglass的诉讼成本25万英镑,并未完整披露该判决内容下的责任。

  格拉司通认为,首先,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北方玻璃与另一被告应共同承担Tamglass所有的诉讼成本,及应支付Tamglass实际产生诉讼费用(截至2006年1月31日,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的诉讼成本为443380.45英镑)。并且,根据英国法院判决,该25万英镑作为暂定费用应由北方玻璃先行单独承担而非“与另一被告共同承担”,并且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北方玻璃本应在2006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其次,英国法院还判决北方玻璃承担Tamglass因其侵权行为引发的费用(截至2006年1月31日,应由北方玻璃单独承担的费用为32369.6英镑)。再次,根据上述判决,北方玻璃还应就上述费用承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利息。

  3.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对其合资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在加拿大侵犯Glaston专利技术的案件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格拉司通表示,其在加拿大法院判决上海北玻专利侵权并发出禁令禁止其向加拿大出售侵权机器的情况下,北方玻璃一再为其侵权行为开脱、避重就轻。

  4.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隐瞒了Glaston及Tamglass向其正式致函索赔的重要事实。格拉司通表示,继北方玻璃公布2010年招股书后,Glaston与Tamglass分别于2010年4月和5月致函北方玻璃及其董事长高学明,要求其履行英国法院判决,并且仅就英国专利侵权案件要求北方玻璃赔偿9931992.97英镑。然而对于这一重要事实,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只字未提。

  对于格拉司通的表述,记者致电北方玻璃证券部,但被告知董秘并不在办公室。格拉司通提出的4点质疑也没有得到北方玻璃方面的回复。

  7月25日,格拉司通再度在其网站上发布“重要声明”称,北方玻璃及其董事长高学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二次先后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均存在披露信息不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隐瞒重大诉讼风险的情形。格拉司通已将上述北方玻璃侵权案件以及信息披露严重错误等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再次通报。

  声明同时表示,北方玻璃虽在2011年招股书中表示其为英国和加拿大专利侵权案件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800万元,且董事长高学明承诺其个人对所有两起境外专利案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事实上,根据英国及加拿大案件的判决内容及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仅英国案一案格拉司通已索赔1004.4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04亿元),尚未包括加拿大案件的索赔要求。招股书中所说的人民币800万元根本不足以弥补上述专利侵权案件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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