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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旗下公司告《财经》诽谤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11-08-02 12:10:09

  称“行贿商务部前高官”一事不实杂志社申请调当事人口供为己作证

  李嘉诚旗下两公司及自然人周凯旋状告《财经》杂志社一案(本报曾报道)有了新进展——昨天,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举证质证,原告继续指责《财经》的报道使用“春秋笔法”对其进行诽谤,《财经》则再次申请法庭调阅相关案卷以证清白。

  此案缘起2010年《财经》杂志一篇题为《新贵之盟》的报道。该报道称,“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

  报道刊出后,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实业)、和记黄埔有限公司(下称和记黄埔)和周凯旋认为,《新贵之盟》“无端指控长江实业和和记黄埔是行贿者”,周凯旋则被称为是“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财经》杂志社收回、销毁这期杂志,并公开道歉。同时,上述三原告还总计索赔50万美元和60余万元人民币。

  昨天下午,三原告的律师向法庭出具了全部证据,包括《新贵之盟》报道、律师函、公证书等;《财经》则出具了9份证据进行反驳。据悉,这9份证据包括郭京毅、邓湛、张玉栋的判决书、其他涉及此案的报道等。此外,《财经》在去年11月申请法庭调取郭京毅窝案的相关案卷。昨天,该杂志继续提出了这一申请,计划以这些卷宗中相关当事人的口供为己作证。

  三原告的律师称,《新贵之盟》中对原告使用“行贿人”的词语构成了诽谤,因为他们给付张玉栋的钱是咨询费用,张玉栋让周凯旋把钱打到其他账户上,是张玉栋自己违规收钱,并不代表李嘉诚的公司违法行贿;报道仅根据邓湛的口供,便做出三原告“行贿”的判断,有断章取义之嫌。此外,报道中还有“即使李嘉诚公司,也不得不向这些青年权贵低头”等“春秋笔法”,这种写法与最终的判决书有诸多不同之处。

  对此,《财经》代理律师浦志强回应说,报道中的“行贿”不是司法领域的认定,而是记者编辑依据判决书等材料调查得出的结论;邓湛等人的口供完全可以印证三原告向邓湛等人行贿一事。此外,这篇报道的核心是监管失误使得政策制定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报道已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没说李嘉诚公司有意行贿。至于原告所指的“春秋笔法”,只是记者编辑依据判决书作出的正确合理判断,并没有违背判决书的意思。

  奥运村法庭表示,将于8月12日继续进行质证,正式开庭则有待通知。

  “因郭京毅案 李嘉诚公司诉《财经》”追踪

  李嘉诚旗下两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认为被《财经》杂志影射成原商务部官员郭京毅案件中的行贿者,以报道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和讯在线信息公司(本报曾连续报道)。

  昨日,原被告在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三原告提供了23份证据,证明不是“行贿者”。

  被告方申请调取受贿人口供。

  原告方索赔400余万

  3原告分别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实业)、和记黄埔有限公司(简称和记黄埔)和周凯旋个人。

  他们起诉缘起2010年《财经》杂志一篇题为《新贵之盟》的报道,文中写道“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等人分配。

  3原告要求被告分别赔偿两公司和周凯旋60.3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

  被告称文章引自判决

  昨日下午,接到开庭传票的原被告双方来到朝阳法院,却被告知为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法官解释称,传票上写“开庭”是书记员没和法官沟通清楚所致。

  3原告方提供了23份证据。其中,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称,他们申请设立公司,并聘请张玉栋为负责人的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2005年,申请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美元的服务费。这笔钱是张玉栋及其工作团队的应得报酬,非行贿款。

  《财经》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否认侵权,称报道引述法院公开判决,并申请法庭调取张玉栋等人的口供及判决书。

  浦志强介绍,法庭初定8月12日组织第三次证据交换,届时将由被告方举证。

  背景

  向郭京毅行贿获刑6年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张玉栋在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得代理项目或其代理的项目能够顺利获得审批,多次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原副司长邓湛,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巡视员郭京毅予以帮助,并先后以交付购房款、购车款、装修费等方式,向邓湛行贿共计179万余元、向郭京毅行贿共计78万余元。因行贿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另外,郭京毅因受贿845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原副司长邓湛,因涉嫌受贿22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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