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案例1: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女生黄静花费2万余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因电脑多次出现故障送修,此后故障仍未排除。随后,黄静与华硕进行了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2006年3月,华硕报案后,黄静在看守所度过了294天后被取保候审。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黄静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今年5月,黄静从海淀检察院领取了2.9万余元国家赔偿款。
案例2:2008年10月4日晚,山东青年周瑞柯因为从燕京啤酒喝出了一块玻璃碴,来到燕京啤酒北京总部提出了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但是,他很快被警方控制,并以涉嫌敲诈勒索被起诉。周瑞柯的辩护律师马国华认为周瑞珂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的消费者维权行为,尽量在民法的范畴内来解决,而不是动用刑法。(本文鸣谢重庆商报社记者黄平提供相关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