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记者了解,本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正青案的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并未开庭。
去年8月1日该案曾开庭审理,庭审中董正青和赵书亚曾当庭翻供,董正青否认曾将广发证券借壳的信息透露给董德伟、赵书亚;赵书亚也否认曾从董正青处获知该内幕信息。董正青和赵书亚均称公安机关调查时对其进行了诱供和逼供,上述证词和口供是出于不得已。董强调自己对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事并没有最终决定权。
今年1月9日,董正青案一审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董正青被判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董正青之弟董德伟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0万元;共犯赵书亚构成内幕交易罪,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100万元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2006年2月至5月,董正青利用其个人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上市的消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并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信息获利5000万余元。
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中专时的同学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购买延边公路股票,最终账面盈利101.73万元。
一审宣判后,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等均当庭提出上诉。随后三位涉案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向广州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理由。
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他们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为,董德伟等在延边公路的股票操作行为,与公开信息对比,符合一般人的投资习惯,而与获得内幕信息的操作行为并不一致;此外,检方未能提供董正青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的证据,因此认定泄露内幕信息并不成立。
不过广州市中院的审理结论仍认为,董正青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成立,泄露内幕信息的渠道可以有多种,并非只有通过电话联系,因此,缺乏通话记录并不影响对泄露内幕信息这一事实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