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17日上午听取了关于《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
据新华社所属《瞭望》周刊和《经济观察报》报道,春节前,《国务院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已下发地方财政厅和发改委。这是国务院第一份以“地方政府债券”为名的通知文件。
国务院文件明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暂定期限为3年,各省区将在全国两会前上报拟发行数量,由中央分配并代为发行。中央代办还本付息和发行费,本金利息和发行费最终均由地方政府承担。还款方式为,年终结算的时候从地方政府财政专户中扣减。
文件要求,将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具备通过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资格,而对于较大规模的地级市以及县级市,都严格禁止其发行地方债券。
文件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地方公益性项目。“地方发债后募集的资金,将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就是车马费、招待费或者办公经费,而国务院在最终测算、核准地方发债的规模时,也将依据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财政收入承载能力等指标作为依据。”接近财政部的消息人士称。
地方财政部门人士预期,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法规有望在年内推出,此后地方政府可能获准自行发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