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鲍理贤坚守严判的最主要理由是该案件性质“非常严重”,严重打击了香港商业环境,强调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贪污更应重判。
警示内地赴港企业
事实上,谢瑞麟案件在内地企业引发的震撼并不亚于香港社会。不论是给旅行社提供佣金,还是上市公司伪造账目,均可在内地报章频频见到,但是罕有内地公司高管为此被判重刑,甚至连出面声称负责的都为极少数。
随着香港和内地交流的频繁,越来越多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或进行业务往来,在内地的“灰色交易”与“灰色收入”能否经受得住香港法律的考验,成为不少内资企业需要考虑的话题。
“例如,‘贪污’在内地和香港意义并不一样,”该官员说,“在内地,很多时候贪污指的是官员行为,但是在香港,它可以用于任何私营企业甚至个人;此外,香港把行贿和受贿均列为贪污行为。”
香港对“贪污”的广泛界定和廉政公署的铁面无情从某种程度上也净化了社会风气。在香港,互送红包的文化很平常,但是涉及金额极小,以免误触法规。颇有意思的是,即使最为隆重的春节红包,港人出手给小朋友们的比起内地不少城市也要“小气”得多,通常只有10~20港元。
上市公司头上的利剑
对谢瑞麟父子的判决同时再次凸显廉署及整个香港法律体系在净化上市公司管治方面的努力。案件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细节。首先,法官判词中认为,谢瑞麟虽没有亲身参与策划非法回佣计划,但知情并且默许计划继续运作,因此仍判罪成立;尽管谢瑞麟的代理律师曾求情,认为谢犯案非为个人利益,而是为公司前途着想,但并不获法官认同,法官认为涉案计划对其公司有益,也对谢有利。
另外,谢瑞麟其中一项罪名是盗用上市公司资产,虽然金额仅50万元,依然被判重刑。而作为需要诚信作背书的珠宝商,谢瑞麟坚持只是一时缺乏资金,朋友才帮他一把,但本人完全不知道钱的来源,更不知钱是“偷”回来的,迄今仍坚称自己“不是贼”。
对于一些习惯于将上市公司资产“为己所用”的内地企业家来说,上述两个细节值得深思。谢瑞麟的做法在内地或只是一种“灰色地带”,但毫无疑问的是,香港法官的判决产生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随着越来越多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一些企业可能会不自觉地将内地商业“潜规则”或是“灰色行为”带入香港,但这种在内地可能尚无法判重刑的行为,在香港则面临重判。有廉署官员早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在廉署这里,只有白色和黑色,不存在灰色地带。”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廉署的铁面文化。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廉署的威慑力还在于,直接受特区行政长官管辖并拥有拘捕权,廉署能将行动扩展到证监会及港交所无法到达的领域。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廉政公署今年初将香港有史以来第一位总商会女主席、商界名流蒋丽莉告上法庭。该案最早便是由证监会自2004年开始调查,在证监会发现无足够证据显示蒋丽莉等人违规之后,将此案移交廉署。
廉署官员承认,他们与证监会等其他机构会密切联系,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的管治水平。“接获贪污投诉,经初步查证后无贪污成分,廉署会在取得投诉人的同意下,将有关投诉转介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廉署回应本报查询时说,“廉政公署一直与证监会保持紧密的伙伴关系,包括互相转介个案。”按有关程序,廉政公署完成调查案件后,会将证据呈交律政司审议,由律政司指示,应否提出检控及起诉的罪行。
针对内地企业可能不太熟悉的“灰色地带”,廉政公署也通过《第一财经日报》提出了几条建议:如果要提供利益给香港的私营公司雇员,必先确定他已获得其雇主的允许;如果生意伙伴的代理人要求支付佣金,投资者应在合同中详列支付的方法及有关之条件;如果在洽谈时发现对方代表有索贿的迹象,应立即向对方公司反映,或向廉署作出举报;同时营商者应制定一套纪律守则,列明公司对员工在业务上收受或提供利益的政策,并将有关守则明确地通知生意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