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披露,金顺法于2008年5月30日购入7236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5%;2008年6月2日卖出62150股,占总股本的0.043%;6月2日同日买入24066股,占总股本的0.0167%。截至2008年6月2日收盘,金顺法共持有中兵光电股份7198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
《证券法》第86条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按照上述规定,金顺法在5月30日购入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5.025%后三日内,不得再行购买公司股票,而事实上,他在6月2日又买入24066股,因此他的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第86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