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时间:2010-03-06 15:47:26
第三十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 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者物质,包括组件、成分、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 是指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生产商”, 是指从事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的人。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在中国或者秘鲁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其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责任编辑:金色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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