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按《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不能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那么,如何界定商业秘密,谁来界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关键。
“我认为,排污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别涛称,为了回答记者问题,他特意查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利润,而与直接排放相关的信息无关。”别涛认为。
对于谁来界定商业秘密,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看,企业可以决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但如果出现争议或群众提出质疑,当地环保部门可以针对情况要求其公开。
“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情况时,也绝不会把‘商业秘密’内容上报给环保部门。所以,环保部门公布企业信息何谈涉及商业秘密?”一位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
《办法》对什么是商业秘密为什么不作严格规定?别涛解释:“《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可能越位于相关法律之上,而具体法律解释要根据法律来确定。”
对此,刘立灿呼吁,“政府尽快继续完善《办法》,堵住任何可能被钻的‘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