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所谓“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修法初衷值得期待。
笔者注意到,一些人大委员、地方政府和企业曾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我看来,这个建议值得听取。既然驰名商标不让打广告,相关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意义何在?禁止商家宣传驰名商标固然重要,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特别是公权力退出驰名商标认定,把驰名商标认定权还给市场更重要。不仅驰名商标认定要还权于市场,各种商标评比排序与名牌认定都要慎之又慎,以免造成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
不仅驰名商标靠不住,其他名牌也未必靠谱。现实生活中,名牌评选“政出多门”:工商部门评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司法认定也可以让许多闻所未闻的商标一夜“驰名”。由于一些群体的利益依附其上,一些机构和部门将驰名商标认定、名牌评选当成了一场商业游戏。
政府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市场监管,而不是参与品牌竞争。且不说政府部门精力有限,无暇一一调查核实品牌知名度与质量信誉。公权力参加商业评选以后,如果有评选争议需要政府部门做裁判时,难免会因为偏向喜好问题而有护短行为。因此,政府职能要归位,公权力不要伸手干预商标(品牌)评比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