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人社伤证通字(2011)第028号
青岛海润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秀香于2010年12月10日以“其夫于萍成2010年11月4日受到事故受伤死亡”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送达我机关。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公告视为送达,本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18日
西人社伤证通字(2011)第028号
青岛海润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秀香于2010年12月10日以“其夫于萍成2010年11月4日受到事故受伤死亡”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送达我机关。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公告视为送达,本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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