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促进就业 2011年实施新税收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0-11-19 09:49:36
近日,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关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作者: 责任编辑: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0
推荐新闻图片
热点关注
热点图片新闻
评论热文
推荐文章
|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将#换成@即可) |
| Copyright © 2004-2013 Cnw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网资讯中心 版权所有 |
![]() |
| 京ICP备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