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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违纪员工处理四步走

来源: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8-10-31 15:33:11

北京 2008-10-31(中网资讯中心)----为帮助浙商深入学习和理解《条例》,并能与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融会贯通,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与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降低劳动争议风险。近日,培华企业管理培训集团特邀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程向阳老师讲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研讨班。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分两种情况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支付其两倍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吗?实施条例对培训费用的含义及范围界定。等问题,程老师均详细、权威的解读。

新法下违纪员工处理四步走

程向阳指出,在新法下对于违纪的员工处理可以分为四步处理:第一,违纪的证据收集,包括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分析。证据的收集应主意全面、及时、必要时要有本人书面对经过的陈述、相关部门调查的配合。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与违纪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主意先提出协商一方负有提供协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四,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作者:盘和林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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